去年11月27日,王某驾驶大货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王某被判负事故全责。因左肩锁关节脱位,李某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等2.8万余元。由于王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在李某住院期间,张某垫付了2.1万余元。出院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某把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明,张某为大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都投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挂车部分还买有三责险的“不计免赔险”,但牵引车部分没有购买。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大货车的牵引车没买“不计免赔险”,他们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超出20%的部分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按照主车和挂车一体,“优先使用挂车的三责险不计免赔”。基于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大货车机动车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和三责险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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