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国家规定工伤人员可以获取工伤赔偿,但是有的公司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往往曲解工伤保险条例,方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岱岳区一女子在公司帮工友搬箱子,不慎扭伤腰花费近2万元,公司称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确是工伤,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方女士受聘就职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车间传送文件,途中看到几位工友正吃力地抬架一个大木箱,便主动上前搭手帮忙。不料抬了没多远,方女士不慎摔倒,扭伤了腰,治疗半个月,共花费近两万。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方女士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
方女士向公司提请补偿,但被老板一口回绝:“公司并没有指派你去抬木箱,那是你个人的行为,跟你的工作岗位毫无关联,出了事儿当然由你自己负责”。方女士很想不明白,“我在工作时间内,做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事情,怎么就变成我个人的行为了呢?”
近日,方女士求助到镇司法所。司法人员受理后找到公司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可以肯定,方女士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次,方女士的行为虽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无关,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指派,但她的意愿是为公司出力,而装卸货物本身就是公司业务范畴的事,自然,方女士的行为也就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了。”
“所以,方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司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司法人员告知公司老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公司承认对方女士的工伤有赔偿义务,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慧择提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遭受伤害就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工伤赔偿,所以广大工伤人员一定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岱岳区一女子在公司帮工友搬箱子,不慎扭伤腰花费近2万元,公司称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确是工伤,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方女士受聘就职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车间传送文件,途中看到几位工友正吃力地抬架一个大木箱,便主动上前搭手帮忙。不料抬了没多远,方女士不慎摔倒,扭伤了腰,治疗半个月,共花费近两万。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方女士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
方女士向公司提请补偿,但被老板一口回绝:“公司并没有指派你去抬木箱,那是你个人的行为,跟你的工作岗位毫无关联,出了事儿当然由你自己负责”。方女士很想不明白,“我在工作时间内,做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事情,怎么就变成我个人的行为了呢?”
近日,方女士求助到镇司法所。司法人员受理后找到公司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可以肯定,方女士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次,方女士的行为虽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无关,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指派,但她的意愿是为公司出力,而装卸货物本身就是公司业务范畴的事,自然,方女士的行为也就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了。”
“所以,方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司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司法人员告知公司老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公司承认对方女士的工伤有赔偿义务,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慧择提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遭受伤害就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工伤赔偿,所以广大工伤人员一定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