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太太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行至虎踞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的车辆拖带数米,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太太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后我与肇事车辆乙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赔付完成,单位却没有工伤保险只接受“补差”拒绝享受工亡赔偿。问:我是否还能为我太太再申请享受工亡赔偿?
施律师:你可以先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你太太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被申请人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亡待遇全部应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家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要认定为工亡,则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全额的工亡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请人虽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一定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能全额享受工亡待遇。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于劳动法和民法侵权赔偿两个法律范畴,不存在“补差”的前提基础,而被申请人主张“补差”是违法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也明确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全额工伤待遇,这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方的法定权利。
慧择提示:享受工伤保险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而不可侵犯。当我们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我们还要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