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广西北海的王先生正好拥有“天佑”商标,且商标仍在有效期内。长生保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对长生人寿的侵权索赔诉请。
2007年1月4日,王先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汉字“天佑”作为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2月7日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从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典当。
去年2月,王先生发现长生保险销售的个人意外险使用了“天佑”字样。他觉得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长生保险立即停止侵权,通过全国性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3万元、公证费1000元。
长生保险认为,“天佑”属吉庆、说明性文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该字样仅出现在保险条款名称中,并不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时长生保险指出,作为自然人,王先生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他注册持有“天佑”商标的目的并非为生产或服务,而在于牟利。这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慧择提示:这场官司的引申出来的另一层意思其实是很简答的,保险内容也好,保险产品名称也好都要有自己的创新,以创新的姿态立足于保险行业发展,才是一种良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