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滨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70%的赔偿条款无效,需支付全额维修费358000元。
2012年8月9日,盐城某公司为其所有的兰博基尼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不计免赔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803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2月20日,司机吴某驾驶兰博基尼沿滨海县205县道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发生部分损失。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共支付修理费358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主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按事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即维修费的70%。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
滨海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付,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额维修费358000元。
慧择提示:面对着特殊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要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补偿车主损失,维护自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