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于2011年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了保险金人民币100元,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
2012年4月8日,郭女士夫妇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郭老爷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郭女士死亡事件不属于意外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因此,郭老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法医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察报告,才能说明是否为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郭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载明:郭某系CO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死亡调查结论,除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否则应确认其证明力。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死亡调查结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慧择提示:煤气中毒同样也是属于意外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当然也需要赔偿,意外险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赔偿时还是要根据发生的具体事件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