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违法生育孩子的,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那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违法生育孩子呢?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此,省人口计生委出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此前规定和执行标准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近日,省政府网站推出省人口计生委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内容。
可以生育二胞胎的条件
第三十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述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是为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生育或未收养过子女;因患某种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与申请生育者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本人及配偶户籍在本省;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不能生育”:自愿放弃生育的;患某种疾病不能生育,但医学上认为可以治愈的;虽不能生育,但同胞兄弟姐妹均已亡故的。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人口,同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属意见;
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不能生育者如有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再生育夫妻与不能生育者关系证明等。
独生子女再生育需要什么证明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必须出示父母双方的光荣证。父母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要由父母工作单位或长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吉林省边境县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五)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上述第五项“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夫妻双方户籍在边境县。边境县(市、区)包括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集安市、长白县、抚松县、临江市、浑江区以及长白山管委会的池北区、池南区和池西区。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二条的“再婚夫妻”,不包括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多子女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须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再申请。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如有实名举报,认为其以离婚为手段,达到与前配偶违法生育目的的,审核机关应当召集当事人及各自配偶到场说明情况,并向当事人书面告之相关政策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可生育二胞胎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夫妻一方患不孕症,通过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后,又自然怀孕的。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其他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况需要出具相关医学鉴定证明的,由省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的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慧择提示:违法生育不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办理户口也比较麻烦,最重要的是,违法生育子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大家还是不要违法生育比较好。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此,省人口计生委出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此前规定和执行标准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近日,省政府网站推出省人口计生委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内容。
可以生育二胞胎的条件
第三十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述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是为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生育或未收养过子女;因患某种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与申请生育者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本人及配偶户籍在本省;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不能生育”:自愿放弃生育的;患某种疾病不能生育,但医学上认为可以治愈的;虽不能生育,但同胞兄弟姐妹均已亡故的。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人口,同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属意见;
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不能生育者如有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再生育夫妻与不能生育者关系证明等。
独生子女再生育需要什么证明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必须出示父母双方的光荣证。父母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要由父母工作单位或长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吉林省边境县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五)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上述第五项“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夫妻双方户籍在边境县。边境县(市、区)包括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集安市、长白县、抚松县、临江市、浑江区以及长白山管委会的池北区、池南区和池西区。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二条的“再婚夫妻”,不包括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多子女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须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再申请。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如有实名举报,认为其以离婚为手段,达到与前配偶违法生育目的的,审核机关应当召集当事人及各自配偶到场说明情况,并向当事人书面告之相关政策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可生育二胞胎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夫妻一方患不孕症,通过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后,又自然怀孕的。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其他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况需要出具相关医学鉴定证明的,由省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的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慧择提示:违法生育不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办理户口也比较麻烦,最重要的是,违法生育子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大家还是不要违法生育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