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社保局表示,参保人不要误读,法定强制“追缴”养老保险的年限仍为两年。虽然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并非法定强制,并且补缴自应缴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按照原政策,在今年之前,超过两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就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了。但今年1月1日我市施行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作出规定,打开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道。
新政策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的通道打开以后,有员工希望企业为自己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此,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解释称,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
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并非法定强制,而是采取自愿原则,员工可与企业协商。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慧择提示:养老保险的追缴年限为两年,有人单位或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了追缴时效,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是要缴纳百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