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太过离奇
2012年春季的一个下午,万先生驾驶三轮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舒城县春秋乡华盖村岩沟组时,因路面狭窄,下车查看路况,就在自己打算折断路边树枝、移动倒车镜时,车辆突然行驶起来并将其撞倒,他遭到三轮车右轮碾压后受伤,附近群众赶来救援并将其送至医院。遗憾的是,万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县交警大队下发了《非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万先生的不幸身亡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早在2011年12月19日,万先生就将自己的车在舒城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期至2012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投保人为车主本人。
万先生的亲属由此认为,万先生人在车外死亡,应当属于交强险理赔的“第三者”范围,在2013年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获得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既是该三轮车的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又是该车辆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舒城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万先生亲属的起诉,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万先生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驾驶员),被自己的车辆碾压死亡,其身份是否能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受害人万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虽然人处于车外,符合交强险“第三者”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两个要件,但他系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属于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原理,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且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有明确提示,并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
律师说法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韩成刚律师分析认为,这个案例反映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车人员”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韩律师认为,对本车人员应该做动态理解,而不能简单机械,本车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而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看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是车上人员,通俗一点说,就是事发时,受害人在不在本车之上。
慧择提示:通过上述三轮车无人驾驶致人死亡事故处理结果,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没有明确的划分,是否理赔确实是很值得人们争议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明确划分理赔标准,慧择也希望大家开车时能够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