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申报缴纳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简为《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明确,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用工30日即需为职工申报社保
《规定》中所提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保费脱缴滞纳金不得由职工承担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而且,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若协议期满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责令仍未补缴拍卖财产抵缴保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慧择提示:新的社保申报缴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对于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保险机构可强制扣除费用。这极大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