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有很多理财产品,但是我们在选购理财产品时,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要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一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多个网络论坛均出现了一则名为《无良交行无证经营,挂羊头卖狗肉,坑骗客户50万元》的帖子。南都记者联系到了发帖人陈小密及其家属。原来在2010年,陈小密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为自己以及弟弟妹妹每人购买了1份保险,每年保险费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陈小密说:“原来说是理财产品,后来才知道是太平洋保险;原来说3年缴,实际是5年缴”。2012年,陈小密陆续向省市多个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广东保监局介入了调查。
销售人员隐瞒缴费期夸大收益率
据了解,三乡镇平南村村民陈小密与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的保险纠纷至今已持续了两年多。陈小密介绍,2010年初,她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实习,该行客户经理冯均鹏向她推荐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陈小密说:“冯均鹏说每年有非常高的定期利率,分3年存入,3年后本金可拿回来。”2010年1月,陈小密为自己和妹妹陈林果各买了1份,每年存入金额均为20万元;当年6月又为未成年的弟弟阿豪也买了一份,每年存入金额为10万元。
2011年,陈小密到交通银行续缴费用,她说:“交行的人跟我说,我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是太平洋保险,限缴期限为5年。”根据陈小密出示的太平洋保险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单据,陈小密等三人所买的产品的确是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5年限缴。
“每年交50万,5年累计250万,到时候也不一定能收回本金,这是一个沉重负担。”陈小密说,即便现在取出来,她也要损失约20万元。
从2011年开始,陈小密没有再向交通银行续缴费用,而是向广东保监局等多部门反映情况。
保险公司未向客户明确分红的不确定性
2012年12月13日,广东省保监局就陈小密反映的情况给出书面回复称,在该保险的销售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单号为GUZ10BEL6600724、GUZ10BEL6600784两份投保单所载的客户经理“冯均鹏”,当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而太保寿险对2分保单进行电话回访时未与客户确认是否知悉分红的不确定性,对保单号GUZ10BEL6615652的资料审核不严。
广东省保监局称,上述事项发生于2010年上半年,已有两年多,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局将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处理。对陈小密所主张的退保及利息补偿的事项,该局建议陈小密与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协商,或按照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冯均鹏将客户转介绍给了有资质的人
日前,就陈小密投诉事宜,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在给南都记者的书面回复中做了解释。
针对销售该保险的客户经理冯均鹏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问题,银行解释称,冯均鹏当时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保险需求后,是将客户转介绍给该行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销售。
关于代签确认书
代理保险确认书只是核对投保信息
陈小密提出:“保险业务客户确认书并不是我和妹妹签的,而是银行的员工代签的”。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称,“交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确认书”的内容是依据客户填写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进行系统录入后打印的结果,是对投保信息的再次核对,内容并不超出“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内容,且它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投保单的法律效力。
资料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审核
对违规向未成年人阿豪销售保险一事,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称,该保单投保人是陈小密,被保险人是陈家豪,太平洋保险公司经资料审核后,同意投保人陈小密的投保申请,目前已中止合同,这与银行无关。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认为,陈小密、陈林果在2010年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代理销售员无资格证书当事人可申请撤销合同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陈甫书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陈律师说:“如果销售人员没有资质,就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的全面知悉。”陈甫书律师建议,当事人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撤销保险合同。
父母可为子女投保兄弟姐妹不能代买
2010年6月4日,投保人陈小密为被投保人阿豪,购买了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5年限缴,保险费为10万元。根据该保险单,阿豪当时的年龄为17周岁。2012年12月6日,太平洋保险发布保全资料签收单,阿豪的保单退保成功。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陈甫书律师解释,未成年人购买保险有特殊规定,一般只有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父母)可以代为购买,姐姐显然不行。陈律师说:“非法定代表人代为购买保险,可能构成不法侵害”。
慧择提示:保险行业近年来一直在整改行业内的不规范问题,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更好的体验,但是在其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一些问题,当时人在购买和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对产品内容有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在遇到利益受到侵犯时刻采取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近日,多个网络论坛均出现了一则名为《无良交行无证经营,挂羊头卖狗肉,坑骗客户50万元》的帖子。南都记者联系到了发帖人陈小密及其家属。原来在2010年,陈小密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为自己以及弟弟妹妹每人购买了1份保险,每年保险费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陈小密说:“原来说是理财产品,后来才知道是太平洋保险;原来说3年缴,实际是5年缴”。2012年,陈小密陆续向省市多个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广东保监局介入了调查。
销售人员隐瞒缴费期夸大收益率
据了解,三乡镇平南村村民陈小密与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的保险纠纷至今已持续了两年多。陈小密介绍,2010年初,她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实习,该行客户经理冯均鹏向她推荐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陈小密说:“冯均鹏说每年有非常高的定期利率,分3年存入,3年后本金可拿回来。”2010年1月,陈小密为自己和妹妹陈林果各买了1份,每年存入金额均为20万元;当年6月又为未成年的弟弟阿豪也买了一份,每年存入金额为10万元。
2011年,陈小密到交通银行续缴费用,她说:“交行的人跟我说,我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是太平洋保险,限缴期限为5年。”根据陈小密出示的太平洋保险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单据,陈小密等三人所买的产品的确是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5年限缴。
“每年交50万,5年累计250万,到时候也不一定能收回本金,这是一个沉重负担。”陈小密说,即便现在取出来,她也要损失约20万元。
从2011年开始,陈小密没有再向交通银行续缴费用,而是向广东保监局等多部门反映情况。
保险公司未向客户明确分红的不确定性
2012年12月13日,广东省保监局就陈小密反映的情况给出书面回复称,在该保险的销售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单号为GUZ10BEL6600724、GUZ10BEL6600784两份投保单所载的客户经理“冯均鹏”,当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而太保寿险对2分保单进行电话回访时未与客户确认是否知悉分红的不确定性,对保单号GUZ10BEL6615652的资料审核不严。
广东省保监局称,上述事项发生于2010年上半年,已有两年多,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局将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处理。对陈小密所主张的退保及利息补偿的事项,该局建议陈小密与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协商,或按照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冯均鹏将客户转介绍给了有资质的人
日前,就陈小密投诉事宜,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在给南都记者的书面回复中做了解释。
针对销售该保险的客户经理冯均鹏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问题,银行解释称,冯均鹏当时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保险需求后,是将客户转介绍给该行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销售。
关于代签确认书
代理保险确认书只是核对投保信息
陈小密提出:“保险业务客户确认书并不是我和妹妹签的,而是银行的员工代签的”。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称,“交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确认书”的内容是依据客户填写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进行系统录入后打印的结果,是对投保信息的再次核对,内容并不超出“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内容,且它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投保单的法律效力。
资料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审核
对违规向未成年人阿豪销售保险一事,交通银行中山分行称,该保单投保人是陈小密,被保险人是陈家豪,太平洋保险公司经资料审核后,同意投保人陈小密的投保申请,目前已中止合同,这与银行无关。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认为,陈小密、陈林果在2010年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代理销售员无资格证书当事人可申请撤销合同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陈甫书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陈律师说:“如果销售人员没有资质,就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的全面知悉。”陈甫书律师建议,当事人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撤销保险合同。
父母可为子女投保兄弟姐妹不能代买
2010年6月4日,投保人陈小密为被投保人阿豪,购买了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5年限缴,保险费为10万元。根据该保险单,阿豪当时的年龄为17周岁。2012年12月6日,太平洋保险发布保全资料签收单,阿豪的保单退保成功。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陈甫书律师解释,未成年人购买保险有特殊规定,一般只有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父母)可以代为购买,姐姐显然不行。陈律师说:“非法定代表人代为购买保险,可能构成不法侵害”。
慧择提示:保险行业近年来一直在整改行业内的不规范问题,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更好的体验,但是在其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一些问题,当时人在购买和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对产品内容有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在遇到利益受到侵犯时刻采取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