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菲特”近期给我国东部沿海省份带来巨大损失,让许多人开始再次呼吁加快出台巨灾保险产品。
从台风到地震,再到“洪水滔天”、“烈日炎炎”,每当巨灾发生,财政兜底救济必不可少。但实践证明,仅靠财政救助、慈善募捐,并不能高效持久地补偿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能够更好地层层分散巨灾风险。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损失的32%。2012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其中,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更是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自然灾害的“消化”能力有限。许多灾害的保险赔付甚至不足1%。在灾害频袭的情况下,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刻不容缓。其中,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从我国经验看,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等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原则,仅靠险企自身实力难以承担。即使中国人保这样的大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平抑风险,维持农险业务的经营,但也不能说它已具备了巨灾保障能力。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保险运作不足以支持开展。政府还必须给予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从实践来看,既有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也有国家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比如,日本在其法律中强制要求公民对住宅购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险种,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再比如,美国政府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所收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
值得期待的是,就在国庆节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首批两家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产品已经进入报备阶段。作为两个试点地区,云南主要试点地震保险,深圳主要试点综合巨灾保险。希望相关试点能够吸纳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快总结出符合我国特点的经验,成为未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灾害、减少损失的坚强盾牌。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可以保障群众遭受巨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保障广大受居灾的群众利益,目前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必须加快出台巨灾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