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就已经明确,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9日,财政部召集各省财政厅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召开会议,讨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的问题。目前,财政部刚刚起草了《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确定各相关部门仍在讨论中。同时,保监会也将出台相关的农业保险指引,来规范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认为,由于目前农业大灾准备金只是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来提取,并且是放在各个保险公司,没有集中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大灾发生时,各个保险公司赔完之后,剩下的责任还是会落到当地的财政上面,因此,各个地方的财政,包括省一级、地区一级的,都迫切需要建立这样的大灾基金。另外,一些省份已开始着手试点(如江苏、海南),地方政府是采取与保险公司共管的方式。
上述负责人认为,各地的省财政需要有这样一个池子,中央肯定也会做最后的一个安排。中央财政怎样建立这样的基金,也有很多想法,比如发行巨灾债券、让保险公司购买超赔再保险等,目前都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总的思路,该负责人透露,即要建立多层次的模式,分为国家、省级、保险公司,实现多方参与。目前,这一方案还在研究之中。
在此前的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保监会已经批准了云南和深圳的巨灾保险的试点,相关方案正在制定中。其中云南主要是试点地震保险,而深圳则主要是综合的巨灾保险。
9月29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再度表示,云南主要试点民房地震保险,目前人保财险和云南当地保险公司的诚泰财险已经进入产品报备阶段,试点的地区选择了楚雄。
巨灾保险需要解决立法问题,相关部门在巨灾保险政策立法方面要尽快跟上。他认为,巨灾保险不是一个纯粹的商业保险,而是政策性保险。目前,中国的巨灾主要是地震的问题,因为不少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中就已经包括了:洪水、暴雨、海啸、台风等责任,而是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据他介绍,在1996年之前的一些财产保险产品也包括了地震责任,但后来的保险产品都将其列为了除外责任,另外地震也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来承保。
慧择提示:频发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持续经营,这种持续经营对于农业保险和农业的长期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农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障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为农民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