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二)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淄博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生育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 37 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 28 周、不满 37 周早产的,按 3 个月享受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 2 个月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产或者死胎的,按 1 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除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外,其他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 37 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 28 周、不满 37 周早产的,定额为 1500 元;
(二)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产或者死胎的,定额为 400 元;
(三)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定额为 150 元。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一)难产的增加定额 2000 元;
(二)生育并发症按 5000 元限额据实报销。
生育医疗费超过定额、限额部分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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