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并办妥有关手续。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次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有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技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案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疾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三、结论
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诚然,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牵涉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除斥权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律条文毕竟只是苍白的文字,而生活则是丰富多彩的。在操作过程中,这一基础性的环节引起纷争较多,表现形式也相当复杂。也有的投保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投保时隐瞒病情,那样在真正到需要保险保障的时候,不仅白白交纳了许多保险费,而且最终也不可能得到保险金,使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专家建议,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投保时不要心存侥幸,隐瞒保险公司提问的事项,一旦承保后被发现,您很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2)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如实填写投保单内容。通常情况,需要填写的内容比较多,这时千万不要嫌麻烦,或仅听保险代理人的解释而不仔细阅读,草草填写。特别是对"健康告知书"、"投保人须知"和"声明书及授权书"等内容更要正确理解,防止因为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了您自身的权益。
(3)对于搞不懂的内容,不要急于填写,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问清楚后再填。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向您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
(4)您需要对投保单等书面材料中提出的问题,以及代理人向您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保险公司未要求告知的内容,您可以不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