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是否成熟、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关乎一家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保险监管来看,公司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三支柱”之一,也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最新增加的内容,足以说明其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公司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险业的公司治理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从监管角度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现有制度基本涵盖股权管理、董事会建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管理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做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包括年度报告制度、窗口指导制度、董事会秘书谈话制度和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等在内的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当中,使得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操作性、指导性和有效性大大增强。
从公司角度看,保险公司治理状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监管制度的落实程度明显改善。在监管推动下,全行业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落实监管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提升,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不断增强。其次是初步建立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整体架构。各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建立起“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再次是体制机制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通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推进内部审计体制改革、明确董事会和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手段,保险公司的理性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有所提升。
然而在看到积极变化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白,公司治理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说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体系还比较薄弱,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作用发挥不明显、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不通畅、内审力量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只有不断的进行改革才会适应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入体制改革,不断的完善和规范保险监督体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