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提高广大松原农户的种植积极性,近期,松原市相关部门开展了松原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松原市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其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勘查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松原市农业保险业务呈萎缩态势。
(一)农民参保积极性亟待提高。主要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使农民不愿参保。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大部分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例如我们调查的松原市东部的两个村,是以种植花生为主的,花生的主要特征是怕涝不怕旱,据调查,当地近十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涝灾,助长了村民的侥幸心理。二是自然条件优良和较差地区,农民投保意识普遍不强。三是理赔难以如愿,农民心存疑虑。从目前农业保险理赔案件中产生的矛盾看,受灾方与赔偿方在损失范围、损失程度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农业的灾害损失程度界定比较难。
(二)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农业保险的高额理赔。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保险公司很难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由于费率低、保费收入少,自然风险频繁、赔付金额多,加上缺乏政策补贴等因素,部分险种赔付率超过100%,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另一方面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各项费用又比较高,目前开展农业保险的费用一般在保费收入的2%左右。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经常发生亏损。2007年松原市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亏损13419.6万元,2008年盈利8309.2万元。
(三)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同时,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只保种地成本,而不保收入。据调查,松原市2007年对玉米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是每公顷3000元,而农民实际支付的种子、农药、化肥款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已达4000元,理赔数额仅相当于正常年景每公顷毛收入的30%。由于勘赔、清算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农业生产保险难以推广。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乃至整个农业生产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完成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使农民对农业生产保险认识上有误解,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推广与发展松原市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政府防灾救灾的能力,还可以使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偿,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一)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步伐。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没有具体规定。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制度的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导致农业保险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因此,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规。一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通过法律手段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撑。
(二)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部门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上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三)严格保险办理手续,使国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民。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代理环节,使保险签订反映农民真实意愿。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难题,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要培养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各参与定损人员也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慧择提示:为了提高广大松原市农业种植户的农业种植保障,松原市相关部门开展了松原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过该工作梳理了前期松原市农业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与建议。
松原市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其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勘查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松原市农业保险业务呈萎缩态势。
(一)农民参保积极性亟待提高。主要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使农民不愿参保。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大部分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例如我们调查的松原市东部的两个村,是以种植花生为主的,花生的主要特征是怕涝不怕旱,据调查,当地近十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涝灾,助长了村民的侥幸心理。二是自然条件优良和较差地区,农民投保意识普遍不强。三是理赔难以如愿,农民心存疑虑。从目前农业保险理赔案件中产生的矛盾看,受灾方与赔偿方在损失范围、损失程度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农业的灾害损失程度界定比较难。
(二)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农业保险的高额理赔。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保险公司很难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由于费率低、保费收入少,自然风险频繁、赔付金额多,加上缺乏政策补贴等因素,部分险种赔付率超过100%,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另一方面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各项费用又比较高,目前开展农业保险的费用一般在保费收入的2%左右。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经常发生亏损。2007年松原市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亏损13419.6万元,2008年盈利8309.2万元。
(三)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同时,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只保种地成本,而不保收入。据调查,松原市2007年对玉米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是每公顷3000元,而农民实际支付的种子、农药、化肥款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已达4000元,理赔数额仅相当于正常年景每公顷毛收入的30%。由于勘赔、清算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农业生产保险难以推广。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乃至整个农业生产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完成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使农民对农业生产保险认识上有误解,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推广与发展松原市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政府防灾救灾的能力,还可以使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偿,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一)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步伐。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没有具体规定。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制度的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导致农业保险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因此,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规。一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通过法律手段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撑。
(二)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部门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上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保险健康顺利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三)严格保险办理手续,使国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民。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代理环节,使保险签订反映农民真实意愿。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难题,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要培养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各参与定损人员也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慧择提示:为了提高广大松原市农业种植户的农业种植保障,松原市相关部门开展了松原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过该工作梳理了前期松原市农业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