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提供服务的国外险企在国内市场兼顾销售其固有产品,实则是地下保单的“阳光化”,属于触及监管底线的“擦边球”。国内监管只能看到国内公司的情况,对相应的服务类型的国外保险公司的牌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基本信息都没有掌握。
国内相关法规只有保监会于2006年8月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高端医疗保险仍属小众产品,目前其还未关注到这个业务领域,对于这一市场的具体情况还须更多调研才能掌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意健险部副主任的这一说法,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界以至监管层在此处的空白。
上述健康险公司高管认为,游离在监管之外的这些国外险企和机构,对国内市场的相关方利益,实际都埋下了隐患。
“对于客户来讲,如果国内公司、国外公司、有时候还有TPA(Third Party Administrator,第三方管理机构)出问题了,客户应该找谁呢?只能找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保单是跟国内公司签的,但很多客户也许都不知道国内公司的存在。”
与国外险企合作推出的高端医疗保险产品,实际上都是把国外公司的产品内化到国内公司的保单里去,再通过一定比例(如80%)分保出去。“站在国内保险公司的角度,一旦合作的国外保险公司认为中国的业务看不到盈利希望,决定取消中国业务撤离时,国内公司怎么办?对客户的后续服务谁负责提供?这都很无奈。”
也有部分国外公司在中国有注册机构,以该机构之名与国内险企合作,但这些机构大多是以管理服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非保险公司,其受到的监管只停留在名义上,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慧择提示:我国的险企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保险监督体制,加强对外险企的监管力度,不要只是将监督停在表面上,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国外险企在中国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