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主要从各保监局的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其案件风险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其中,履职情况主要考核各保监局是否正确履行案件风险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区域风险状况对各地案件风险进行量化打分,激励约束事项明确了创新或失职的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还配有相应的评分分数,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履职情况考核为80分、区域风险状况考核20分、激励约束事项20分。但是地方保监局在监管过程中如有瞒报案件、风险处置不当等行为,将被扣除相应的考核分。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上海保监局很可能会失分较多,因为在泛鑫高管跑路问题上,上海保监局一直未能发现泛鑫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到东窗事发。
不过保监会虽然给出了评分标准,但对于被扣分的保监局受到何种约束,办法并未明确。“虽然最终敲定的考核办法将倒逼各地保监局强化监管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考核后,缺乏对应的处罚机制却让人怀疑其持续性。”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如是表示
慧择提示:我们在不断的完善保险监管体制的同时,还是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设,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处罚条例建设,为我国地方监管体制的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