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穆说,保险业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要求也就越高。近年来,随着公司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不仅形成了基本涵盖股权管理、董事会建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管理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包括年度报告制度、窗口指导制度、董事会秘书谈话制度和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等在内的监管手段也不断完善和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操作性、指导性和有效性大大增强。
李克穆在肯定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取得积极变化的同时也直言,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改革还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体系还比较薄弱,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作用发挥不明显、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不通畅、内审力量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二是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还有待提升,表现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全面覆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风险管理和内控职能不到位、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不强等。三是职责边界还有待厘清,包括“三会一层”职责范围、公司内部决策权限和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对于下一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改革工作,李克穆明确表示将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完善,针对制度中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并将根据行业治理发展情况,针对一些薄弱环节和新的风险点出台新的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此外,保监会将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公司治理专管员机制,并系统整合公司治理、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年度评价报告,形成一份综合性的年度评价报告,减轻公司报送压力,同时加强对报告的分析,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监测和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
李克穆同时表示,在推动制度落实方面,保监会将强化内部监督管控,深化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改革,强化内审和内控部门职能,同时理顺信息沟通渠道,保证股东和董事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发挥资本的监督作用。在加强高管问责方面,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同时健全董事尽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董事问责机制,采取公开谴责或建议罢免等措施促进其用心履职。在加强培训教育方面,保监会将从监管角度强化对董事和高管的任职和在职教育培训,提升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
慧择提示:中国的保险市场化程度越高,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中国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的建设,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向着规范经营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