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自己的机动车自然时,我们第一时间会想到保险理赔,但是在车险种,我们要小心走入一些误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和误会
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如何索赔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自燃险全称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中的一项附加险。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方可购买自燃险。故自燃事故中,车主只有额外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相关理赔。《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自燃”作了定义:“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现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或说明。自燃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仅仅投保车损险无法获得自燃损失的理赔。
如果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的损坏,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赔偿:一是通过自燃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付,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也包括机动车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受到的侵害;二是自燃车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则第三人车辆的损失可在火灾原因认定并排除了相关除外责任后,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在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后,出具判决或调解书确认其理赔责任进行赔付。
自燃与火灾系种属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车损险理赔的情形既然包括火灾,就应当对自燃引发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但车损险理赔的除外责任就包括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早在2003年湖南省常德市法院在一起汽车自燃案件的判决书中,就已经通过形式逻辑的方法阐述了“火灾”与“自燃”是种属关系。自燃是火灾的特别情况,是由机动车自身原因和所载货物引发的火灾。这也是符合车损险主险和自燃险特别附加险性质的。
可以说自燃是一种特定情形下的火灾事故,二者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究竟以何种险别获得理赔,取决于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不能全然认为只要发生火灾就可以通过车损险获取理赔。因此对机动车火灾事故进行理赔时,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至关重要,往往成为车损险和自燃险选择适用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注重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相关险种和免责情形的说明义务,决定了发生相关事故时投保人能否获得相应的理赔。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作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事实认定遵从严格主义,并且相应的证明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仅仅从险种的文义理解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字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与否还要看法院对其说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认定。
例如2009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汽车自燃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主杜某为其爱车投保了“全险”,随后爱车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以该“全险”当中没有自燃险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杜某投保时,已明确投保范围为“全险”,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杜某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全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险种。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主张权利的不同选择
机动车自燃造成的损失,车主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果是新车,刚刚上路没几天就发生自燃,并且相关证据证明该车存在产品缺陷,车主可以首先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主张权利。
除此之外,如果机动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或者想要避免自燃风险,车主投保自燃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慧择提示:当发生意外时,我们要合理的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机动车自燃出现时,要分清自己所购买保险的情况和事发情况再进行理赔。
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如何索赔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自燃险全称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中的一项附加险。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方可购买自燃险。故自燃事故中,车主只有额外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相关理赔。《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自燃”作了定义:“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现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或说明。自燃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仅仅投保车损险无法获得自燃损失的理赔。
如果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的损坏,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赔偿:一是通过自燃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付,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也包括机动车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受到的侵害;二是自燃车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则第三人车辆的损失可在火灾原因认定并排除了相关除外责任后,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在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后,出具判决或调解书确认其理赔责任进行赔付。
自燃与火灾系种属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车损险理赔的情形既然包括火灾,就应当对自燃引发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但车损险理赔的除外责任就包括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早在2003年湖南省常德市法院在一起汽车自燃案件的判决书中,就已经通过形式逻辑的方法阐述了“火灾”与“自燃”是种属关系。自燃是火灾的特别情况,是由机动车自身原因和所载货物引发的火灾。这也是符合车损险主险和自燃险特别附加险性质的。
可以说自燃是一种特定情形下的火灾事故,二者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究竟以何种险别获得理赔,取决于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不能全然认为只要发生火灾就可以通过车损险获取理赔。因此对机动车火灾事故进行理赔时,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至关重要,往往成为车损险和自燃险选择适用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注重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相关险种和免责情形的说明义务,决定了发生相关事故时投保人能否获得相应的理赔。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作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事实认定遵从严格主义,并且相应的证明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仅仅从险种的文义理解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字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与否还要看法院对其说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认定。
例如2009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汽车自燃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主杜某为其爱车投保了“全险”,随后爱车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以该“全险”当中没有自燃险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杜某投保时,已明确投保范围为“全险”,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杜某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全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险种。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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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的不同选择
机动车自燃造成的损失,车主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果是新车,刚刚上路没几天就发生自燃,并且相关证据证明该车存在产品缺陷,车主可以首先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主张权利。
除此之外,如果机动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或者想要避免自燃风险,车主投保自燃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慧择提示:当发生意外时,我们要合理的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机动车自燃出现时,要分清自己所购买保险的情况和事发情况再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