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哈尔滨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
慧择提示:以上所述就是哈尔滨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和缴费标准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哈尔滨医疗保险不仅保障范围有限而且各项规定苛刻,广大哈尔滨市民要向完善自己的保障,最好还要为自己投保合适的商业保险。慧择网是提供专业商业保险的投保平台,欢迎广大消费者前来对比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