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车祸身亡,法院却判处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投保人投保后被查出患卵巢癌,保险公司却获免赔;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小学生遇车祸后法院却仅判保险公司赔2万元……保险业作为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提高应对未知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责任。但由于不熟悉保险行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市民只能吃哑巴亏。27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市审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45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5%。
案情
王某是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民警,2011年11月11日,王某驾车时出车祸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未查获。事后,平度公安认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该次事故发生中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了解,事发前,交警大队曾为王某在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20万元。
事发后,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20万元。
审判
法庭上,王某家属提供了王某的实习驾驶证,但有效期为1994年8月12日至1995年9月11日。王某家属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实习驾驶证与驾驶证效力一致,王某属于超期驾驶,而非无证驾驶。对此,保险公司则认为,因王某未及时申请换发正式驾驶证,故其驾驶水平以及身体条件都不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王某在事故发生之日并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和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王某家属认为,这些字体明显小于正常字体,且没有加黑、加粗,即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法院调查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责任免除确实没有明显标志,因此不能证明将责任免除条款告知了投保人。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保险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案情
2011年6月17日,张女士跟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女士在该公司投保主险智胜人生、附加长险智胜重疾以及附加一年期短险 。其中附加长险智胜重疾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65万元。6天后,张女士在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同年7月20日,张女士至青岛某医院做体检时,发现左卵巢内有异物,后被确诊为卵巢癌并住院手术治疗。
出院后,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65万元,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拒付。张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支付保险赔偿金65万元。
审判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女士在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等待期,是指健康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受益人不能获得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而张女士的保险等待期为自签订合同以来的90日。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等待期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张女士因重大疾病就医发生在等待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额10万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2万
案情
小辉是平度市店子镇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3月,小辉通过学校在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为8万元,残疾赔偿金保险金额为2万元。
第二年4月,小辉被刘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构成七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辉父母起诉刘某及强制保险公司,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处由强制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剩余9.7万元由刘某承担。
随后,小辉父母认为,人保公司还未赔偿,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
审判
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小辉与人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小辉履行了交费义务,人保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小辉因意外事故造成了伤害,构成了伤残,因此其家长要求的伤残赔偿金2万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人保公司应当理赔;但要求的8万元医疗费,小辉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不能再次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其请求人保公司赔偿医疗费8万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人保公司付给小辉保险金2万元。
慧择提示: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应该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服务,加大保险合同上字的大小,让顾客看的明明白白,也投的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