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早在2011年8月8日23时45分许,司机龚某驾驶了一辆×A×牌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达惠阳区某石场,将车辆停在装卸地点装载碎石,随后,龚某某便自行下车前往30米外的地方与他人聊天。
然而,在装卸碎石过程中,旁人发现车辆突然出现滑行,并按喇叭警告,于是,司机龚某立刻前往处置,不幸的是,在处置过程中,龚某却被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谭某驾驶的停放在石场的×B×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夹在了中间,并造成龚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
对此,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1年11月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规定,对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建议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后,龚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于2011年12月14日起诉至了惠阳区人民法院。
"我院于2012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惠阳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的内容可见,本次事故属于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并按相关道路交通法进行处理。"惠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事故发生时死者龚某某已自行下车前往30米外的地方与他人聊天,可见死者龚某已不在×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内,而是在车外,此时应属于相对×A×号重型自卸货车而言的"第三者",事故应属于涉案车辆×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死者龚某某之间的事故即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
据介绍,由于此次事故的事实成因无法查明,因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为此,认定由机动车即涉案车辆×A×号重型自卸货车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龚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涉案车辆×B×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者谭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故×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鉴于×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某保险公司一度认为司机龚某不属第三者而拒绝赔偿,并不服判决于当年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仍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定。
慧择提示: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可知,车主被自己车撞夹致死了也是车险的理赔范围。但是车主们在驾车时一定要小心不管是自家车还是别家车,发生意外总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