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作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天津在这方面表现尤其突出。
新一轮对外开放热潮即将到来,也为商业保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最近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表示为促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正积极研究进一步主动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措施,其中包括商业保理领域扩大开放,“协会正在推动商务部秩序司和外资司放开第二批商业保理试点。”韩家平向透露。然而,“初长成”的商业保理面临的环境依然比较恶劣。商业保理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没有外汇持有权、出口企业不能申报核销融资款项、准备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此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一次商业保理调研会议上,各家保理公司纷纷大倒苦水。
在挂牌仪式结束后的座谈会上,来自台湾地区的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很苦恼地表示,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然而,今年上半年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等预期影响,热钱流入苗头凸显,外汇局急令严控跨境资金流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借用短期和中长期外债的融资渠道也受到一定影响。”
事实上,不仅仅是境外发债渠道受阻,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不畅,无法进行境外保理项目人民币融资,即使是在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下,仍然鲜有保理公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资产收益权凭证或者和券商、基金合作发行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对商业保理公司尤其是民营的商业保理公司持谨慎观望态度;即便是愿意提供资金,资金成本也很高。”一位业内保理人士如此说。
而商业保理在寻求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时也往往面临信用评级的尴尬: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在授信时,常常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在开展再保理、双保理业务时,没有把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利用,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为由,将商业保理公司排除在银行授信及“再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刚刚处于成长阶段的商业保理公司来说,税收无疑是影响利润的最重要因素。然而,保理这一新的贸易融资方式跟现行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制度冲突,存在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退税手续无法办理的风险。
渤海保理总经理张涛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商业保理公司采用直接保理方式,就会造成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即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类现象同样出现在海关退税等环节上,造成保理申请人无法办理退税手续。在结汇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而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困难重重。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融资的成本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但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没有将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实际成本扣除。而且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加重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负担。
种种困境中,“融资”与“信用”纠缠在一起,成为难以解开的结,也成为保理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韩家平表示,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基地正在试图解决这一难题,通过设立商业保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保理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为商业保理会员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的转让信息服务,该平台具备的另一功能是提供同业之间的商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征信服务,并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渠道对接,让金融机构看到其不良记录,加大对保理企业的制约力度。
“要实现融资模式的创新,应该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境内外发债和上市,考虑设立行业发展基金等新的产品和途径,逐步解决融资难、成本高问题。”韩家平建议道。
事实上,天津的保理公司正在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今年7月18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发行了“鑫银—平安教育3号”8500万元专项委托贷款计划用于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开展的教育行业保理项目,这是国内金融机构推出的第一款保理产品专项委托贷款计划。此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两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募集人民币11500万元购买了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转让的应收学费。这也是国内证券公司推出的第一、二款保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在税收方面,天津也迈出了尝试的第一步。根据今年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差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当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计算。
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军对表示,“假如以一个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按照财务杠杆为10倍、利息率为10%来计算,每年需要缴纳的利息支出就是一个亿。采取营业税差额征收办法,每年光节省的纳税支出就500万,而有时候一个保理企业一年的利润也就是一两千万。具体到我们公司来说,每年节省的税款也在几百万。”
慧择提示: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商业保理业务在天津领先发展,对此,相关专家称,建立创新发展基地后,希望借助天津滨海新区所享受的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环境,未来在国际保理业务上有所突破,为我国商业保理的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新一轮对外开放热潮即将到来,也为商业保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最近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表示为促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正积极研究进一步主动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措施,其中包括商业保理领域扩大开放,“协会正在推动商务部秩序司和外资司放开第二批商业保理试点。”韩家平向透露。然而,“初长成”的商业保理面临的环境依然比较恶劣。商业保理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没有外汇持有权、出口企业不能申报核销融资款项、准备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此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一次商业保理调研会议上,各家保理公司纷纷大倒苦水。
在挂牌仪式结束后的座谈会上,来自台湾地区的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很苦恼地表示,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然而,今年上半年由于受人民币升值等预期影响,热钱流入苗头凸显,外汇局急令严控跨境资金流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借用短期和中长期外债的融资渠道也受到一定影响。”
事实上,不仅仅是境外发债渠道受阻,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不畅,无法进行境外保理项目人民币融资,即使是在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下,仍然鲜有保理公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资产收益权凭证或者和券商、基金合作发行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对商业保理公司尤其是民营的商业保理公司持谨慎观望态度;即便是愿意提供资金,资金成本也很高。”一位业内保理人士如此说。
而商业保理在寻求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时也往往面临信用评级的尴尬: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在授信时,常常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在开展再保理、双保理业务时,没有把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利用,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为由,将商业保理公司排除在银行授信及“再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刚刚处于成长阶段的商业保理公司来说,税收无疑是影响利润的最重要因素。然而,保理这一新的贸易融资方式跟现行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制度冲突,存在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退税手续无法办理的风险。
渤海保理总经理张涛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商业保理公司采用直接保理方式,就会造成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即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类现象同样出现在海关退税等环节上,造成保理申请人无法办理退税手续。在结汇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而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困难重重。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融资的成本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但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没有将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实际成本扣除。而且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加重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负担。
种种困境中,“融资”与“信用”纠缠在一起,成为难以解开的结,也成为保理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韩家平表示,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基地正在试图解决这一难题,通过设立商业保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保理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为商业保理会员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的转让信息服务,该平台具备的另一功能是提供同业之间的商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征信服务,并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渠道对接,让金融机构看到其不良记录,加大对保理企业的制约力度。
“要实现融资模式的创新,应该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境内外发债和上市,考虑设立行业发展基金等新的产品和途径,逐步解决融资难、成本高问题。”韩家平建议道。
事实上,天津的保理公司正在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今年7月18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发行了“鑫银—平安教育3号”8500万元专项委托贷款计划用于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开展的教育行业保理项目,这是国内金融机构推出的第一款保理产品专项委托贷款计划。此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两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募集人民币11500万元购买了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转让的应收学费。这也是国内证券公司推出的第一、二款保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在税收方面,天津也迈出了尝试的第一步。根据今年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差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当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计算。
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军对表示,“假如以一个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按照财务杠杆为10倍、利息率为10%来计算,每年需要缴纳的利息支出就是一个亿。采取营业税差额征收办法,每年光节省的纳税支出就500万,而有时候一个保理企业一年的利润也就是一两千万。具体到我们公司来说,每年节省的税款也在几百万。”
慧择提示: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商业保理业务在天津领先发展,对此,相关专家称,建立创新发展基地后,希望借助天津滨海新区所享受的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环境,未来在国际保理业务上有所突破,为我国商业保理的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