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近日来关于我国保险制度改革的消息不断传来,很多人都对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预期。从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在历史上使用于不同的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3种组织形式,一是由政府出面建立,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二是由政府和银行界共同建立,比如,日本、比利时、荷兰;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比如,德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立迄今72年来,成功地维护了美国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也使美国金融霸主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美国模式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并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蓄体系成员的银行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蓄体系的州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其次,建立良好、规范的评价程序。FDIC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参保金融机构的安全,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之一。FDIC采用了骆驼评级制度,通过大量的现场稽核人员分区,分片负责监督检查。所有骆驼评级为3-5级的参保金融机构都被FDIC归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机构。
相较于美国模式,日本采取政府和银行界共同监理。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简称为DICJ.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方面,大幅提高保费费率。日本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费率体系。每年年初,日本银行业根据上一年的存款评价余额以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费率计算当年保费并进行上缴。
另一方面,借款与债券发行融资弥补存款保险支出激增。在日本的金融安全网中,最后贷款人角色由日本央行担任,银行监管由日本金融厅负责,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与存款保险两大职能。
日本模式运用两种方法来处理银行倒闭问题。第一种是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第二种称为购买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来接管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过对合作者提供资金援助来帮助倒闭银行顺利破产或者被兼并。而那些不良存款卖给DICJ下属的处置回收机构。但是如果长时间找不到愿意并购的银行,破产银行将暂时移交给DICJ的下属结构--日本桥银行做短期管理,直到确定一家愿意并购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
德国模式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的,主要由三大银行体系建立的非常独特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制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质组成。而三大银行体系分别为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
德国金融安全网的私人特征根源于德国银行体系的结构,三个银行集团与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密切合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禁止联邦银行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才会有政治干预行动。在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下,资金来源和管理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实行差别费率,风险程度高的银行要支付更多的费用。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改革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想要建立一种与自己国家经济情况以及社会情况相符合的存款保险制度就要在充分了解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也要借鉴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