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福建保监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自2011年5月起,该公司未经批准,在长乐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该网点负责人陈心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该公司营业总部副总经理郑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私自设立保险分公司,可能会对消费者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及时取消,确保保险行业可以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