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晚,在京沪高速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乘客一死三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分析,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故对本起事故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当地法院判决阳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按照公平责任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后,阳光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这起事故中,阳光公司的车辆驾驶人无过错,不需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拒赔。结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事故责任与事故方所负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以及设立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等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阳光公司保险赔偿金7万余元。
本案中,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对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害存在过错,只要是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且公安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与事故各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能等同,无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上述,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阳光公司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意外事故的双方均无过错,但是仍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保险公司还是需进行理赔的,这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