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具体办法是: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以此类推,2015年按45%确定,2016按50%确定,2017年按55%确定,2018年按60%确定。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天津市出台新规定,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籍职工办理5项社会保险,从而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给他们提供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