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11年9月20日买了一辆新车,并随车一起购买了保险,一年内,车子没发生任何事故。2011年车险到期后,张女士忘了续保的事,直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知她续保时,她才想起来车险已过期。2011年10月10日张女士出差回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期限仍是一年的续保手续。
今年9月25日,张女士倒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以张女士的保单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付。张女士记得自己去年10月10日投保的一年期车险怎么今年9月就已经过期了呢?查看保单时张女士才发现保单上的签单日是2011年9月25日,而不是10月10日!仔细询问得知,张女士去年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为了使两份车险有连续性,就把签单日填成了2011年9月20日,当时张女士也没有仔细看就将保单收起来了。
张女士稀里糊涂没看车险起保日期,缴了一年的保费却白白少了20天的保障,而事故恰恰出现这个漏掉的时间段,导致理赔不成。张女士找出了保险公司当时邀缴保费的收据,确认办理续保的日期是去年10月10日。
张女士拿着收据,找到车险专家寻求帮助。车险专家认为张女士投保了一年期的保险并且缴清了保费,而保险经办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动了保险的起保日,导致保险期限缩短,不足一年,这对张女士来说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更正保险公司的保险期。另外,从保险公司经办人写错保险期限这个角度来看,这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全部后果,不能让投保人张女士来承担保险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购买车险后及时查看车险起止日期很有必要,确保可以及时完成续保,以免给理赔埋下隐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