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疑问
2010年10月16日,张女士为新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10.8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7日0时起至2011年10月16日24时止。投保时,车辆尚未取得号牌。2010年10月18日,张女士驾车发生单方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负全部责任。张女士通知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为3579元。后她将车辆交由某修理中心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3579元。2010年10月26日,车辆领取了车牌。后她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无号牌为由拒绝赔偿。对此,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律师解答
保险合同应当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被保险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损失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补偿。诚然,无号牌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但是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本案中,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女士的无号牌新车的投保,由于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生效事宜作特别约定,故保险合同在投保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即使车辆尚未取得号牌就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地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标的的情况,拒绝隐瞒和虚假陈述;作为保险公司,亦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禁止通过制定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谋取额外利益,鉴于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普遍适用,且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故保险公司应当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新购车辆尚无号牌仍受理投保,收取保费,同时又在保险条款中排除被保险人就无号牌车辆的索赔权利,那么就相当于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后至车辆取得号牌之间的这段期间,享受了收取保险费用的权利,却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明显违背了保险诚信原则,故保险公司关于无号牌车免赔的条款无效。
综上,无号牌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制定是否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那么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张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车主无号牌时受理了她的投保,因此是默认了可以保障,因此,张女士的车辆未取得号牌就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