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底,车主徐某花200.45元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今年1月4日,徐某将该车停放在本市天宁区中吴大道一小区门前,取车时发现车子的车门及天窗玻璃被砸得不成样子。按照程序,徐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车门损失2161元买了单,却拒绝支付天窗玻璃维修费2965元,理由是天窗玻璃不属于车窗玻璃,不适用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理赔条款。
徐某了解到,天窗不算车窗已属于该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遂于今年3月底起诉至天宁法院。
法官认为,首先,徐某单独投保玻璃破碎险,目的是为整个车体的车窗玻璃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能取得保险利益;其次,车顶天窗玻璃系原厂出厂时即已配置,其功能与车身四周的玻璃功能相同。再者,保险公司与徐某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并未对车窗玻璃的范畴作一定限制,也未明示告知投保人,综上所述,可将天窗玻璃理解为车窗玻璃的一部分。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责任,应当支付保险理赔款2965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天窗玻璃可以理解为车窗玻璃的一部分,因此属于玻璃破碎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车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