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险赔案,下一年度保险费上涨是行业惯例。然而,有保险公司却用这一规则来蒙投保人。近日,江苏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虚增166笔车险保费被罚20万元,相关负责人马某也受到警告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保监罚〔2013〕10号行政处罚书称,2012年1-9月,平安财险江苏分公 司 承 保 保 单 号 为110070119000435695**等166笔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使用了“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系数1.3进行费率浮动。这一系数是车辆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的费率浮系数。然而,苏州保监局调查发现,上述车辆上年都没有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据悉,上述保单涉及签单保费62.24万元。而在马某任职的2-9月间,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业务130笔,涉及签单保费46.06万元。
江苏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改正,并决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理赔专家程华清律师就此提醒消费者,关注车险理赔记录,及时核对出险次数和赔款金额,防止车险保费“被上浮”。
慧择提示:虚增保险费用不仅是违法的行为,也是对自身企业信誉的一种致命损害。江苏保监局的举措起到了规范保险市场的作用,也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