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廖去年12月应聘到福州某知名酒店当客房的服务生,双方口头约定立刻开始上班,试用期三个月。上班第一天,酒店为小陈提供了员工制服,酒店为员工提供中午免费员工餐,也给了小廖一张饭卡。
小廖干了三天,第四天就表示太累不想干。给酒店经理电话申请辞职,经理表示辞职可以,但酒店的制服和饭卡必须归还。隔天上午,小廖携带制服和饭卡到酒店归还,结果去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小廖表示,自己虽然说要辞职,但是辞职过程没完成,这要算工伤,酒店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一言不合,便申诉到劳动部门。
省人社下属劳动部门负责该案件法律咨询的李先生表示,由于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部门接到申诉后通过酒店发给小廖的饭卡认定了小廖和酒店的事实雇佣关系,因为饭卡上填写有小廖的名字并盖有该酒店的公章。而酒店方却无法提供小廖已经完成辞职手续证据,所以认定小廖出交通事故时仍然为酒店员工,裁定酒店赔偿小廖5万元医疗费。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员工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能与公司签订详细的合同,从而可以为自己提供最好的保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