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南昌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7月1日后参保的(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则须补缴自7月1日起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南昌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份好的保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