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出生的小勇,是柳州市某中学学生。2010年8月28日,母亲花50元为小勇购买了学生儿童定期寿险、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4种保险产品,保险期从购买保险当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27日24时止。
2011年5月28日晚8时许,小勇无证驾驶摩托车,在柳长路柳钢北门前路段与一辆轿车相撞。小勇在车祸中受伤,住院治疗花去9万多元医药费。出院后,小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出险事故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去年10月,小勇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追索保险金4.5万元。小勇称,母亲代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他驾驶摩托车遭遇的车祸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出险事故不属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小勇委托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达、钟人应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主张诉权。原告提供保险合同、医疗费发票、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以及小勇母亲与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这段电话录音是为了证明:小勇母亲代儿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虽然合同责任条款中规定免责情形,但在签订保单之前或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而是在收取保险费后即离开。因此,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小勇的请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相关保险利益条款,以及认定小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以证明小勇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属责任免除范围。相关保险利益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可见,无证驾驶虽然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但也有特殊情况。5月8日,柳北区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小勇保险金1.8万元,限于5月31日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