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公司组织旅游,返回途中,旅游车发生事故。张甲不幸当场死亡;李乙的一条腿被压断,经抢救,李乙保住了性命,但在住院期间因爆发性肝炎死于医院。
保险公司经核实,按保险合同向张甲的受益人给付了5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向李乙的受益人给付了10万元的残疾保险金。
同一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又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害,结果都是身故,给付决定为何不同?业内人士为大家揭开了谜底,该案例体现了保险学上的“近因”原则。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乙因交通事故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爆发性肝炎而死亡。由于爆发性肝炎与意外伤害没有内在联系,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爆发性肝炎才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