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许昌县法院判决刘兴利、小轿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赵刚各项损失97976.5元。其中,刘兴利赔偿25883.6元。刘兴利和赵刚是好朋友,2012年3月,刘兴利在回家路上偶遇同乡好友赵刚也要回家,他便提出“捎”赵刚一程。在行驶到许昌县一路口时与张国安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赵刚和刘兴利均不同程度受伤,赵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车祸造成赵刚肋骨骨折及右下肢功能丧失,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赵刚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还需5000元左右。
交警部门认定张国安负主要责任,刘兴利负次要责任,赵刚不负责任,后赵刚诉请法院判令刘兴利、张国安、保险公司对自己予以赔偿。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兴利和张国安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张国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兴利及张国安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赵刚61000元,刘兴利赔偿赵刚25883.6元,张国安赔偿赵刚11092.9元。
慧择提示:在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投保一份保险来保障很有必要。张国安因为有交强险,损失较小,而刘兴利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损失较大,可见保险的保障作用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