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初,黄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3个多月之后,黄女士便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确诊为乳腺癌。黄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向她出具了一份终止保险责任的通知书。
黄女士拒收后,保险公司又通过快递公司,在不留寄信人名称和地址情况下强行寄送给黄女士。无奈之下,黄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条款中有对于等待期的描述即自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他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终止,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正是在一年的等待期内发病,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陈述均属实,但问题就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而该保险公司却未能在保险合同关于等待期的条款中对“一年等待期”这部分内容字体加黑加粗或特别明显标识,也没能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慧择提示:黄女士遭遇保险公司拒赔事件,给广大投保者敲响警钟,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确保险等待期的时常和保障问题,充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