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等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等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
保监会还健全了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办法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新设险企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险企变更业务范围应经保监会批准,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险企,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出台办法将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将能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险企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推动我国保险业务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