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牵头巨灾保险任重道远
“巨灾本来就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完全处理的,在其他国家出现巨灾的时候也是由政府还有再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益团体一起出面,也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的”,陈冬梅告诉21世纪网。
巨灾主要是相关性很高,很集中,那么保险公司如果单独来负担这个风险的话其实是没办法的。需要一个专业链条上的风险分散,比如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横向分散,以及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纵向产业链条上的分散。
在美国,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
而日本在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担当着最后保障的重任。比如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运作。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地震再保险机构,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由地震再保险公司承保,而地震再保险公司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
法国政府则为巨灾再保险合同提供担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而在我国,一旦面临巨灾,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公司则是在保监会号召下自主参与大灾保险理赔,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
而近期深圳保监局传出的消息,让巨灾保险制度初露曙光。在前期的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深圳已经开始深入讨论巨灾保险推进模式、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等问题。而保监会也明确表示,将给予深圳必要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其实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频发的自然灾害,使得建立包括地震风险在内的巨灾保险机制成为行业共同呼声。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
巨灾在可保性上本身就比较弱,我国的巨灾损失赔付水平虽然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仍然是在进步的。这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阶段以及专业程度都是相关的。陈冬梅以此次芦山地震为例,“应该注意到的是行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觉悟已经提高很多了”,地震当天保监会紧急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针对震区做好理赔工作。
因此巨灾保险是需要发展的,它是一个方向,不过在过程中,为了满足巨灾保险服务的目的,可以有很多种选择来帮助社会度过这么一些特殊时期。陈冬梅分析,中国有广阔的腹地,保险密度、保险深度都还很低,只要保险公司足够专业有能力,按照政府的引导发展,发展空间是非常大的。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在我国保险业的空白已经持续很多年了,各界的呼声也时起彼伏,此次深圳市首次准备尝试巨灾险试点,走出了我国巨灾险发展的第一步。政府在巨灾险中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政府应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我国巨灾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