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中旬,贵州省荔波县农民工阿学到柳州市某大型建筑企业做木工。单位管理人员口头承诺阿学每天工资120元,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当年11月16日上午,阿学正在埋头工作,突然工地起重机吊起的模板散落,阿学躲闪不及被砸晕在地。经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椎枢状齿突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单位在支付了阿学住院医药费后,再也不愿支付住院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和其他伤残费用。
阿学家中有70多岁的老母亲、10岁的女儿,因生活变故,小女面临失学。出院后,阿学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了解到他系农民工且家庭困难后,当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勇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义勇认为,阿学在工作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阿学应属工伤;《条例》第五章还规定除了医疗费由单位或社保机构承担外,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工资应照发,如有伤残的,单位或社保机构还应视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费用。
由于单位没有为阿学购买工伤保险,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支付。而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在王义勇的帮助下,阿学向单位提出申报工伤及申请评定工伤等级的要求,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王义勇去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提出了不应低于6万元的赔偿要求。可单位只同意最多赔偿2万元。其理由是阿学到单位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且发生事故时,其他人都能躲开,就阿学没有躲开,因此阿学也有疏忽,应承担相应损失。王义勇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作时间长短无关,也与职工是否有过错无关。只要认定为工伤、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赔付。由于双方相持不下,王义勇只好代理阿学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考虑到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才支付。于是,王义勇又帮助阿学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帮助阿学向仲裁庭提出由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还提出了支付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开庭时,单位没有派员出庭。阿学出示出院记录、工伤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王义勇则当庭陈述了各项请求及数目的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庭采信了王义勇的代理意见,裁决单位支付阿学各项费用5.72万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单位仍拒不执行。阿学向柳南区法院申请执行。在该院执行局法官的努力下,近日,阿学在柳南法院领到了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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