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同时披露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其市场准入机制,对开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重大违规、电销业务发展规划及制度等均提出了要求。此前已建电销中心的险企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申请。
《办法》明确指出,险企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均可申请设电销中心在经营区域开展相关业务,电销业务可异地销售。不过,新规细化了电销业务的分地域监管,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电销中心要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电销中心开展业务初期只能销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方可销售分红险等。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与引导,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和销售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除客户主动要求外,电销中心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并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对于电销保单,险企须按规定对销售过程进行抽查。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险企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来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了,不过投保人与被保险应为同一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且销售产品均为免于体检的普通型人身险。在投保支付方面,《办法》也规定,险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收保费,不过需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
为了防范销售误导发生,保监会还要求各经营电销业务的险企,在官网披露电销统一专用号码、产品介绍、销售区域以及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等。
《办法》还对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电话赠送保险、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保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同时废止。
慧择提示:保监会此次对电话销售呼出与呼入分头监管办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险电销的乱象,不仅保障了电销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电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