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伤残的都能赔,人都死了,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家住淮阴区的小陆夫妇情绪激动地跟法官诉着苦。
去年7月,小两口唯一的儿子阳阳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让他们悲痛不已。伤心之余,小陆想起来他曾经为儿子买过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一万元,虽然远不能弥补丧子之痛,但多少也能慰藉家人。可令小两口没想到的是,就这区区一万元却要的如此艰难,保险公司以阳阳溺水死亡的事故不在该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拒赔,无奈之下小两口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小陆为阳阳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其条款约定了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而给予赔偿,并不包括因意外而死亡的情况。
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意外伤害会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一定损害,严重情况下会发生残疾甚至死亡的情形。本案所涉及的保险条款虽规定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如何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就不包含“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情形。依通常理解,因意外伤害丧失生命也是意外伤害所造成的结果,且是一种更严重于残疾的结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尚且能得到保险赔偿,依“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其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更应得到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小陆夫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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