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通知,自5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调整,个人报销比例增大,个人负担比例有所降低。
据悉,市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万元调整至6万元,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调整至14万元。
对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进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时,个人负担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如医疗费报销金额在60001—80000元,可报销85%,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0%降为15%;80001—120000元,可报销90%,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5%降为10%;120000元以上的,可报销95%,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降为5%。
CD、MRI、动态心电监护、彩色多普勒等各类彩超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特殊检查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现行30%基础上,降低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