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具体说明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公众对意外伤害保险就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也有助于公众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以及理赔过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从以上定义我们看出,意外伤害与年龄基本无关,只要是16岁以上的,基本都能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与职业有关。职业危险系数越高,保费金额自然也越高,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意外伤害保险本身拟定的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都是风险与保费匹配的,是保险精算师根据行业特点精算出来的,科学性很强。从实际发生的理赔看,基本上也符合这个原理。
故事中的小李是摄影师,风险相对小得多,像小李那样的职业危险系数是比小张低很多的,保险公司赔付风险也就少很多,因此便宜是应该的。所以,小张后来更换了职业,危险系数增加了,说明保险公司的风险更高,而他发生风险时候所投保的保险是按照原职业类别确定的,因此,现职业类别风险与当时所拟定的合同中列明的保费就不匹配,如果保险公司也按照原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就显得比较冤枉。因为如果这种事情存在,那么所有人投保都可以在保单中先写明自己是风险最低的那类职业,然后实际发生风险的时候再说自己刚换的工作,这样就乱套了。所以,所有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申请书上,都有职业类别这一栏,职业类别一旦确定后,保险费自然对应就出来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基本都是差不多的,原因就在于此。职业类别的风险系数是基本统一的,在职业类别风险上所计算出来的保费自然也就差不多,所以广大读者会发现,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非常接近。
那么故事中的小张,因为不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未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他在投保的时候告知了职业,确定了当时的职业风险类别,并缴纳了相应的保费,但是更换的时候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所以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很多客户对于保险的了解,基本还停留在“保险盲”这个程度;相反,正是由于这些知识的误区,对申请理赔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很多客户就认为保险公司故意不赔,类似这种纠纷在业内并不少见。所以,我们希望广大公众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多了解保险。其实这些知识在国外是很普及的,随着我国保险监管日益加强,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舆论对保险业日益关注。我们相信,任何保险公司,不管是中资、合资、外资,都会按照保险合同严格赔付。虽然,意外伤害保险看起来很简约,保险合同并不长,而且投保起来很方便,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并不简单,里面涉及的内容很多有些还是很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