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者凿凿,可在笔者看来,却不敢苟同。
窃以为:旅游险保障功能不足、销售方式不够灵活,才是造成旅游保险投保率低的关键,若要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和相关旅游单位难辞其咎。鉴于此,如果旅游险再不思变,将会丧失发展的有利时机。
旅游保险主要包括旅途乘坐的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景区游览保险两大类。频频发生的各类事故固然能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转而重视保险。但保险公司及保险销售渠道对旅游险的不重视,却又总是让人们感觉到旅游险不过是可有可无的点缀罢了。
笔者“五一”期间外出旅游,在购买旅游大巴车票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乘意险。这份保险保额3万元保费3元,限乘当次车。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伤残以及意外医疗费用,累计不能超过保额。保险公司还限制了最高理赔额,不管购买几份保险,最高给付额不能超过6万元。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通常最高为十几万元,在上海、深圳等城市,达到了几十万元。如此悬殊的差别,又怎能让人感受到旅游保险的重要性?
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故赔偿已经显露出旅游保险的尴尬,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张火车票票价内包含2%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为2万元。与事故遇难者实际可获得的17万元赔偿相比,2万元的保险金实在太少。既然旅游保险的保障作用根本体现不出来,还怎么让游客去购买保险?
保险公司和客运站、景点这些销售渠道不可能不知道保额低的问题,但他们都有自己的打算。除航意险外,乘意险的保费都较低,多为2、3元,相应的保额也为2?3万元,如此低的保费不足以引起人们的价格敏感。游客从售票员手中接过车票时,很少会对附带的保险提出异议。景区意外保险也是类似情况。或许正是看到了游客的这种心理,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都愿意把保险维持在较低的价格,不去考虑游客对保额的真正需求。
原来如此,小处着眼——就因为2、3元买的保险根本无法引起旅客的重视,以致于在人们心目中,保险始终只是一种附加品,并非是“保护伞”;一个本该是传播保险理念的好机会,就这样一直被误用了还自以为得计。
由此可见,旅游保险急需谋变,摆脱目前这种可有可无的处境。
首先应提高保额,2、3万元的保额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其实,旅游险保费中的很大一部分被销售渠道收走了,保险公司应在保费和中介费用中间谋求平衡,把更多的保费用于提升保额。当然,也可以适当增加保费。保额多少应根据现行的人身伤亡标准来确定,而不是沿袭十几年前的旧标准。只有保额提高了,才能真正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引起游客的足够重视。在提高保额的同时,还应当科学定价,保险是根据风险来定价的,目前的乘意险不管旅途远近,基本维持统一价格,这不符合保险的定价原则。应该根据旅途情况来确定旅游险的保额和保费,而不是一刀切。
其次,急需增强投保的安全性。航意险实行电子出单,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信息都记录在电脑中,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风险,可以通过电脑查询保险情况。而普通的乘意险和景区意外险都实行撕票保单,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没有备份记录。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风险,很可能连保单都找不到,这必然给索赔带来麻烦。随着保额和保费的提高,旅游险应该做到电子出单,这也可以强化游客的保险意识,而不是认为保险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