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一家石油配送公司油罐车到修理铺修补右后中桥外轮胎,原告将外轮胎卸下后,右后内轮胎突然爆炸,飞出的轮毂击中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12.2万元内承担109373.11元的赔偿责任。2011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5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中,原告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比较明确:1.此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否只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原告认为,车投保了交强险,而且事故的发生导致第三者受伤,和车是相关的,因此提出因为车辆承保交强险,所以只要发生事故交强险就应该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
根据争议焦点,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了质疑,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和车辆在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造成第三方的损失,也应当一分为二来看,而且交强险是为保证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第三方的损失。这个范围和凡是因为车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慧择提示:综上,笔者认为,轮胎爆胎伤人不是交通事故,因此不再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最后,笔者提醒,夏季来临,温度会越来越高,车主要保养好自己的爱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