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跟保险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受理标准很容易被大家忽视,造成误解。那么,什么是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受理标准呢?
(一)投保人资质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条件的出口商或提供买方信贷的贷款银行。
(二)被保险人资质
被保险人为提供买方信贷的中资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前提条件是:①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②在中国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③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且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合作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资质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2、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的资信在我公司可接受范围之内;
3、出口商是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在与我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4、出口标的为在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它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出口项目技术可行,经济效益较好,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6、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400万美元;
7、还款期在1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项目信用期(提款期与还款期之和)最长不超过15年;
8、商务合同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现汇付款或预付款。船舶类产品交船前进口方现汇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其它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现汇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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