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保险行业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近期向社会各方广泛推出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我国资本监管转型开始起步,偿付能力监管开始迈出新的步伐。
对于本次《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信建投保险业分析师缴文超分析,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接近巴塞尔协议Ⅲ,由此增加银行和保险在资本监管方面的可比性,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保险监管进行的创新。
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2日推出《巴塞尔协议III》。反观保险监管制度,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但在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高要求下,2012年4月,保监会召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启动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称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相较于往日借鉴欧盟模式偏重财务数字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注重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不过,由于国情不同、行业发展所处阶段不同,新一代偿付能力的设置标准尚在探讨中。
《征求意见稿》表示,偿付能力不再局限于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算方式,而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测试指标,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支柱”。
有关分析人士认为,三支柱监管体系包括量化监管、流动性监管和信息披露。量化监管即类似目前的最低资本计算,但是计算方式将更加细化。流动性监管需求与公司内部治理、风控相关,更多体现定性监管,换句话说风控差的公司会在量化基础上要求准备更多资本。
不过,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此次征求意见稿没涉及量化指标。因此,对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约束是紧还是松,资本杠杆比例多大目前不得而知。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的广泛推广,让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趋于完善,与世界保险行业接轨,有利于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